2011年春运期间,武汉铁路局将在部分车站试行车票实名制,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试行范围
1.在武昌、汉口、襄樊、十堰、宜昌、宜昌东、信阳、漯河、潢川、麻城等10个车站的始发和经停的直通列车试行车票实名制。实施时间从2011年2月5日至2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至正月二十五日),共计23天。
2.由政府组织的农民工专列、免费乘车的儿童及持儿童票的儿童不试行实名制。
二、允许购票乘车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军队职工证、退伍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外交部开具的外国人身份证明、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铁路公安部门填发的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以下简称“临时身份证明”)等25种。
身高1.5m以上16周岁以下没有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还可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或学生证,但户籍证明信只允许购票,进站前须在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补办临时身份证明。
三、售票相关规定
1.实名制车票的预售期为10天,自2011年1月27日8:30时起,开始预售2月5日及以后的实名制车票。
2.旅客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购票。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自然日,下同)同一乘车站(同城车站视为同一车站)只允许购买一张普速列车实名制车票。
购票人可持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替乘车人代购车票。一次订(购)车票卧席不得超过3张,有座席不超过5张,无座席不超过10张,且每人每次购票总张数不超过10张。
电话订票仅受理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但在代售点取票时仅受理二代居民身份证。
在襄樊火车站购买武汉铁路局管内(湖北省全省和河南省信阳、驻马店、漯河、平顶山、周口五市)列车车票时(K8127/8次、K8123/4次、K8062/1次、K8054/3次、T6773/4次、D5203/4次、D5207/8次、D5217/8次),不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其他管内临客车次,车站将根据开行计划另行公布。
3.享受减价优惠待遇的旅客,购票时,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同时还须出示符合优惠票规定的证件。
4.实名制车票在办理始发改签、退票时,需核实车票票面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的一致性;票证一致的方予办理。
5.在实名制车站办理中转签证时,按实名制售票相关规定办理。
6.旅客购票时需当场核对票面信息,发现票面信息与有效证件信息有误时,需立即将原票交由售票人员处理。旅客通过电话订票时,需输入正确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输入错误时,不予取票。
7.丢失或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旅客,须在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8.旅客购票后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四、进站乘车相关规定
1.旅客须持车票和与票面身份信息相符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过验证检票后进站上车。
2.在验证检票时,车站须核对车票、有效身份证件和旅客三者的一致性,确认一致后在车票正面加盖验讫章后方可进站乘车。无有效身份证件、持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经核对车票、有效身份证件和旅客三者不符的持票旅客,不允许进站乘车,需在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并经验证检票后,方可进站乘车。
3.持减价优惠票的旅客,须同时核对规定的减价优惠凭证。
4.持非实名制车票的旅客,不能在试行实名制的车站上车;持实名制车票的旅客,不能在未试行实名制的车站上车。
5.列车可能抽验车票、有效身份证件、持票人的一致性,请旅客配合。
五、办理临时身份证明相关规定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旅客,须在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办证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2)持学生证的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5)港澳台旅客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6)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7)在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经审查确认身份。
上述证明信内容必须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购票后丢失有效身份证件的,证明信内容应与车票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临时身份证明仅供购票、改签、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乘车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站车不予收回。同城车站均试行实名制时,临时身份证明可以通用。
未尽事项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